為了妥善處理學校教職工爭議,保障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秩序,推進依法治校,構建和諧平安校園,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調解組織和職責
我校教職工爭議調解小組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建立的負責調解學校內發生爭議的組織,其機構設在學校人事處。
一、調解小組的職責
(一)依法調解學校行政方與教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開除、辭退教職工及教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等情況引發的爭議
2.在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方面發生的爭議
3.在實施聘任、聘用過程中和履行聘任協議、勞動合同中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適用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教職工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調解小組成員
調解小組成員由學校人事處根據需要調解的事宜和工作需要從教職工代表、學院人事處和學院工會中抽取部分人員擔任。擔任調解小組的人員的素質、能力等,應在調解前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三、調解小組調解爭議應遵循的原則
(一)當事人自愿原則
(二)當事人在適用法律、法規時一律平等原則
(三)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原則
第二條 調解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調解,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人事處提出申請。
二、學院人事處接到爭議調解申請后,對所申請爭議進行審核,在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學院人事處會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人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
(二)調解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學校有關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三)調解達成口頭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調解需要出具書面材料的,應由當事人提出,由學校人事處制作調解協議書,經學院黨委會議審議后統一發放,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學院公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學院人事處各一份。
(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權采取其他合法維權行為。
第三條 調解回避制度
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學院人事處對回避申請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第四條 調解員和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嚴守如下調解紀律
(一)調解員應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準泄露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爭議教職工方當事人是在職職工的,在調解期間不能影響工作。
(三)爭議行政方當事人應尊重爭議教職工,認真聽取教職工陳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預調解或對爭議職工進行壓制打擊。
(四)當事人雙方應該互相尊重、心平氣和,充分協商,不準意氣用事、惡語相加激化矛盾,不得無理取鬧,干擾、妨礙調解和報復。
(五)在爭議達成協議前,或調解不成,爭議雙方仍須按行政決定執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雙方都應自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
(六)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其他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學院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