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高等學校實驗室火災事故發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學校教學科研正常開展,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教育行業標準,JY/T 0616—2023)》,并于2023年6月26日發布。該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高等學校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規范》的推出,標志著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域邁向了更加規范和嚴密的階段。實驗室安全是學校安全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希望所有實訓(實驗)室管理人員、實驗師生,不僅要深入研讀規范,更要將其內涵貫徹于實際操作之中,嚴格遵守規定,加強實驗室安全風險管理,為學校實驗室的安全穩定筑牢堅實的基礎。
新規解讀
1總體要求
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常態和非常態防范的要求,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應建立完善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強化單位主體責任,實驗室三級(校級、院級、實驗室級)隱患排查、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等。
對于不同類型(包括創新研究)、不同功能和不同火災風險等級的實驗室,學校應分級分類采取相應的消防管理措施。
2消防安全責任
1.5.1.3 學校消防主管部門對實驗室消防安全工作有領導、監督和指導責任;學校實驗室主管部門對實驗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在本部門安全職責范圍內有監督和管理責任;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對其所屬實驗室消防安全有管理職責,負主體責任,且應建立健全全員實驗安全責任制,配備專兼職安全人員。
2. 5.1.5 實驗室主管部門和各二級單位應確定其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都應經過教育部門、消防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消防機構的培訓。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實驗室負責人擔任。
3. 5.1.6 學校實驗室的管理人員、進入實驗室學習和工作的人員、消防安全工作的保障人員等應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識,定期參加消防滅火培訓和疏散訓練,確保在實驗室火災發生時具有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能力。
4. 5.2-5.9條還分別詳細規范了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實驗室消防安全職能部門、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員和實驗室師生員工的職責。
3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1. 6.1.1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需依法向屬地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審批,應依法履行相關手續,依法無需申報的,應嚴格校內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審核驗收機制。
2. 6.2.1 學校應建立實驗室各級防火巡查制度,明確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應每日至少開展兩次巡查;特別應加強夜間、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的實驗室防火巡查工作。
3. 6.2.6 學校應至少每季度、教學科研單位應至少每月、實驗室應至少每周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4. 6.3.1 學校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演練。
5. 6.3.2 學校實驗室應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納入實驗室準入環節,確保進入實驗室人員具備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應急能力。與實驗室有隸屬關系的二級單位(院系)應建立實驗室準入制度并嚴格執行,每學期應有組織參與實驗室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年終考核,并留存培訓和考核記錄,確保參與實驗室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6. 6.5-6.7條還對消防設施管理、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和重要危險源的消防安全管理做了詳細的規范要求。
4消防安全措施
1. 7.2 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生物實驗室、設置大型實驗設備的實驗室、綜合實驗室等宜設置兩個(含)以上疏散門。
2. 7.4 實驗室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
3. 7.5 除國家標準規定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實驗室之外,其他實驗室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針對實驗室火災的有效滅火設施器材及化學試劑。
4. 7.10 實驗室內不應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不應吸煙和違規使用明火。
本規范第8和第9條中還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做了進一步的規范化要求。
5獎懲制度獎
10.1 學校應當將實驗室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相關評估考核工作。